中國大陸近年來就人工智能民事法律問題的研究主要圍繞如下三個主題展開:其一,就「應否賦予人工智能民事主體資格」的問題,爭論主要圍繞是否具有客觀必要性和可行性展開,肯定論者主要從功利主義視角來展開論證,否定論者主要從倫理、主體能力本質等理論障礙出發,否定人工智能可以具有主體資格。其二,就「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應否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問題,肯定論者主要從保護必要性、作品獨創性應當堅持客觀實質差異標準等角度來論證自己的主張,否定論者主要從人工智能不具有創作資格、其生成內容不符合獨創性要求的個性化要求、人工智能只會邏輯計算而不能創作等角度論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屬於作品;司法實務對此也已呈現截然不同的裁判立場。其三,就「自動駕駛場景下的侵權責任應當如何承擔」的問題,爭論主要圍繞應當由人類駕駛者還是智能汽車製造商承擔責任而展開,針對兩者的適用困境,理論界提出透過實現交通事故責任與產品責任的融合、以「理性車」標準豐富機動車一方的過錯判斷標準、構建自動駕駛強制保險制度等途徑來解決。 |